引用本文:钱伯章(摘). 美国能源法对使用可再生燃料作出规定[J]. 石油与天然气化工, 2006, 35(6): 483.
【打印本页】   【HTML】   【下载PDF全文】   查看/发表评论  【EndNote】   【RefMan】   【BibTex】
←前一篇|后一篇→ 过刊浏览    高级检索
本文已被:浏览 1310次   下载 11 本文二维码信息
码上扫一扫!
分享到: 微信 更多
美国能源法对使用可再生燃料作出规定
钱伯章(摘)
作者单位
摘要:
美国2005年新颁布的能源法对使用可再生燃料作出规定,要求继续增加使用可再生燃料。确定的可再生燃料用量将为:2006年40亿加仑/年、2007年47亿加仑/年、2008年54亿加仑/年、2009年61亿加仑/年、2010年68亿加仑/年、2011年74亿加仑/年和2012年75亿加仑/年。可再生燃料包括由谷物、纤维素生产的乙醇,以及生物柴油。可再生燃料标准(RFS)要求到2013年生产纤维素乙醇2.5亿加仑/年。
关键词:  可再生燃料 能源 美国 生物柴油 纤维素 乙醇 生产
DOI:
分类号:TQ517
基金项目:
Abstract:
Key words: